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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於112年11月14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於本次免息措施期間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1年以內者,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5條規定,免報本部核准,以簡化作業程序;貸款經辦機構應按季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甲式)及案件審核表,於每季終了後1個月內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其餘展延案件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