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給付業務
生育給付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流產】定義: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
-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 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投保農會提出申請 :
-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請領人印章、存摺、土地所有權人及代辦人印章)。
-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215、216
- 注意事項:
-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 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 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 給付標準: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 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投保農會提出申請: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請領人印章、存摺、土地所有權人及代辦人印章)。
-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由醫療院所逕寄勞保局)。
(1)申請眼睛、皮膚及胸腹部臟器之胰臟、胃、脾臟、腎臟、腸、肛門、膀胱、生殖器、乳腺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不得由診所出具);申請胸腹部臟器之心臟、肺臟、肝臟機能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衛生福利部(原為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居住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不在此限。
(2)精神障礙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障礙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障礙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3)其餘障礙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分機:215、216
- 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2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 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具。
-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時,請用專用表格「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每一勾填處及每一頁面相連處均應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診斷醫師請視治療結果,依專業認定,詳實填載,切勿徇情並防範假冒。至於診斷書所載內容是否符合給付標準,由勞保局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即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當日為申請日,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
- 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農作能力,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由勞保局逕予退保。
-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 農保條例第37條第1項所稱同一部位,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其但書所稱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係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
-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之事由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除因麻醉藥品嗜好症而需勒戒服刑致無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取消農保資格者或經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有故意犯罪行為應不予身心障礙給付外,不受該條該款規定之限制。
喪葬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投保農會提出申請 :
-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請領人印章、存摺、土地所有權人及代辦人印章)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 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分機:215、216
- 注意事項:
-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 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如其家屬依規定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嗣後又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因其家屬依規定所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與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因死亡事故所發給之喪葬津貼目的不同、所保障對象亦異,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老農津貼
- 請領資格:
農民:
-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256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628元。
-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或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 給付標準:
-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台幣7,256元或3,628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 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請領手續:
符合資格當月,攜帶以下證件至所屬農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 本人國民身分證。
- 印章。
- 老年農民所屬農信用部之存摺。
- 行政救濟:
申請人如不服勞保局不予發給津貼之核定,得依訴願法第7條及第56條規定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注意事項:
- 所謂 「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是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給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或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 所謂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1) 已領取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民國88年5月31日前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2)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4) 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 不符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還;未依規定繳還,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其它
自102.06.28.起(38.1.1.起出生)被保險人年滿64歲4個月就必須接受農保加保資格清查,勞保局於每月28日前,按月提供截至上月底止各基層農會年滿64歲4個月在保中農保被保險人名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相關農會,農會須依規定辦理加保資格清查。
- 農會以雙掛號函個別通知被保險人於收到通知文件7日內檢送目前符合加保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農會辦理清查。
- 清查文件:
- 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農地加保如不同戶,應另檢附配偶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雇農應另檢附雇主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 全戶內加保農地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人印章,土地非本人所有請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使用地類別空白時,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分區證明)
- 身分證、印章
A.如為佃農,應加附有效期間之租賃契約書。
B.如為雇農,應加附清查前10日內出具之僱用證明書。
經清查後提送審查小組完成審查,經審定不合格於審定當日向勞保局申報退保
備註:
- 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安定區即喪失農保資格,如符合加保資格條件,可以改向遷入地農會加保;或戶籍遷回後,再至本會重新辦理加保手續。
- 農保被保險人在97年11月28日以後,如農閒時從事勞務並參加勞保,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每年不得超過180天,以免喪失農保資格。(請注意: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兩種保險只能擇一領取)。
- 農保被保險人農地或戶籍異動時應主動向農會申報。
- 農、健保費: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扣繳半年期保費,請按時將保費存入存摺。
- 申請身心障礙(殘廢)給付,請直接向農會保險部洽詢辦理,申請不收任何費用。
- 無法請領老農津貼之農保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納保條件且想要改加國保;最晚要在「年滿65歲前2日」退出農保;就可以自動納入國保;領取每月基本3772元之國民年金。
- 參加農保農地一定要農用,違反使用,農保資格將會喪失,請領農保各項給付,一定要有農地、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的地皆可。完全沒農地,未來申請各項給付,勞保局無法核定給付。
- 農地有綁三年約,參加小地主大佃農者,新加保者無法申請加入農保。已加保者請預留戶內參加農保被保險人加保面積,全部租給大佃農而未留加保農地面積,農委會未來會做清查比對,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農民出租前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