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部 insurance

申請參加農保或第三類健保應攜帶之證件

  • 全戶內有加保者身份證(滿15歲設籍安定區)、印章
  • 本會存摺及存摺印鑑
  • 本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
  • 本人及土地提供人全戶內參加農保之土地所有權狀每人0.1公頃以上、承租土地每人0.2公頃以上(非向政府機關承租須經法院公證;承租土地限本人及配偶承租);最近2年轉作申報單
  • 本人須親自到本會辦理(不能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即公司負責人)不會簽名者,請覓二名見證人(見證人請攜帶身份證、印章、須會簽名者)
  • 【申請前1年內銷售農產品30‚600元以上發票或收據】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5‚100元以上發票或收據+出售農產品切結書(如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
  •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需有加保者及種植經濟作物)每一地號3張,土地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岳父母.女婿所有須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不包括孫媳婦)
  • 參加農保須辦理現地勘查及附加農保職業災害保險;加保農業用地分割剛好符合加保面積條件(1,050平方公尺以下)或農業用地與戶籍地(住居所)非位於戶籍地農會組織區域或其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或距離15公里以上或單筆農業用地3人(含)以上參加農保。須於審查日到會參與資格實質審查。

◎102.02.01起領有公、勞、軍保退休金者,不得再申請參加農保◎

安定區農會保險部:5922121-3轉216黃小姐


<農保之眷屬>參加全民健保應攜帶之證件

  • 雙方戶口名簿
  • 農保本人印章
  • 加保眷屬身份證、印章
  • 農保者於農會扣款之存摺及存摺印鑑
  • 加保眷屬之前單位轉出表
  • 外籍配偶檢附居留證,自取得日起在台居留滿6個月

【年滿18歲之子女依附須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 在學請檢附學生證
  • 無謀生能力請檢附殘障手冊
  • 畢業未滿一年檢附畢業證書
  • 軍中退伍未滿一年檢附退伍令
  • 跨親等(孫子女)投保需填寫:聲明書

農保給付業務:自112.2.10起生育給付為61200元;喪葬津貼為306000元;身心障礙給付維持不變

安定區農會保險部:5922121-3轉216黃小姐


農保生育給付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 給付標準: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請領手續: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 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審查書件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215 、 216

  • 注意事項:
    •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 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

※ 申請職災身心障礙給付,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 給付標準: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15個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
    • 被保險人如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
    • 給付額度對照表:
    • 給付等級 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第一等級 408,000元 612,000元
      第二等級 340,000元 510,000元
      第三等級 285,600元 428,400元
      第四等級 251,600元 377,400元
      第五等級 217,600元 326,400元
      第六等級 183,600元 275,400元
      第七等級 149,600元 224,400元
      第八等級 122,400元 183,600元
      第九等級 95,200元 142,800元
      第十等級 74,800元 112,200元
      第十一等級 54,400元 81,600元
      第十二等級 34,000元 51,000元
      第十三等級 20,400元 30,600元
      第十四等級 13,600元 20,400元
      第十五等級 10,200元 15,300元
  • 請領手續: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 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審查書件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障礙種類之醫療機構層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申請眼睛、皮膚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不得由診所出具)。
        • 申請胸腹部臟器之心臟、肺臟、肝臟機能障礙身心障礙給付,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①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之醫院。
          ②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③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 精神障礙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障礙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障礙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 其餘障礙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 居住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1.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2. 申請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等)。
          3.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醫療院所於開具後5日內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將「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連同申請給付應備書件交由投保農會核章轉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分機:215 、216

  •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5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2. 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具。
    3.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時,請用專用表格「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每一勾填處及每一頁面相連處均應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診斷醫師請視治療結果,依專業認定,詳實填載,切勿徇情並防範假冒。至於診斷書所載內容是否符合給付標準,由勞保局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4.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即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當日為申請日,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
    6. 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以農會寄出申請書件之郵戳時間來認定),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7. 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8. 被保險人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24時終止。
    9.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10.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計算後,增給百分之五十,發給身心障礙給付。其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6條第1項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之。
    11. 農保條例第37條第1項所稱同一部位,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其但書所稱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係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7條第1項所稱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係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
    12.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之事由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除因麻醉藥品嗜好症而需勒戒服刑致無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取消農保資格者或經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有故意犯罪行為應不予身心障礙給付外,不受該條該款規定之限制。

喪葬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 請領手續:

    書面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審查書件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3.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5. 申請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等)。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分機:215、216

  • 注意事項:
    1. 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1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依勞保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通知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切結書代替。勞保局依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支出殯葬費之人時,應由領取之人負責分與之。
    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5. 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如其家屬依規定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嗣後又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因其家屬依規定所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與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因死亡事故所發給之喪葬津貼目的不同、所保障對象亦異,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6. 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參加本保險、本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保險領取其給付。

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於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傷病,得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下稱傷病審查辦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 上開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 給付標準:
    • 「傷病給付」:

      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1.發生保險事故日在112年2月9日以前:
      (1)「一般傷病給付」:
      ①第1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30日×70%=每日238元。
      ②第2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30日×50%=每日170元。
      (2)「增給傷病給付」:
      ①第1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2倍÷30日×70%=每日476元。
      ②第2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2倍÷30日×50%=每日340元。
      2.發生保險事故日在112年2月10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
      「傷病給付」:
      ①第1年: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70%=每日476元。
      ②第2年: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50%=每日340元。
      3.發生保險事故日在113年9月1日以後:
      「傷病給付」:
      ①前2個月: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100%=每日680元。
      ②第3個月起: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70%=每日476元。

    • 「就醫津貼」:門診每日新臺幣50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900元;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不需另外填具申請書。
    • 「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就醫津貼」。
  • 請領手續:

    農職保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診斷書。
    (1)職業傷害: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出具「職業傷害診斷書」。
    (2)職業病:
    ①符合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由醫療院所之醫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書」。
    ②符合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3.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4.農(職)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使用不同戶之親屬土地加保,請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服務電話:

    總機:(06)5922121轉分機:215、216

  • 應行注意事項:
    1. 傷病給付係保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以致收入短少者始得請領,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不得請領。又傷勢轉輕已能從事工作,僅能申請至從事工作之前1日止。
    2. 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就醫治療,未經就醫治療或已終止治療者不在給付範圍。
    3.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職業病種類:
      (1)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1.農藥中毒、甲醛中毒。2.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3.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4.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癌。5.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6.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2) 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老農津貼

  • 請領資格: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新台幣(下同)8,11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4,055元。
    3. 未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5.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6. 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資格未中斷」。
    7.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農委會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8.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農業用地。
      (2)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3)農舍。
      (4)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6)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 核付標準:
    1.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113年1月起全額為新台幣8,110元,半額4,055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2. 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請領手續: 符合資格當月,攜帶以下證件至農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1. 本人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3. 老年農民所屬農信用部之存摺。

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退休儲金110年1月1日開辦囉

  • 適用對象: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保被保險人(欲參加者須辦理農保資格清查,參加農保農地不得簽小地主大佃農3年合約)
  • 農民自願參加,主管機關對等提繳;提繳比率:114年起最低提繳1% 286元 ;上限10% 2859元
  • 年滿65歲起可請領老農津貼(有排富規定)+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將依本金+累積收益,依平均餘命19年,按月發給,農民於領取年限(未滿65歲或已滿65歲未満84歲)前死亡,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將儲金專戶內剩餘金額領回。
  • 生效後次月底扣款,餘額不足者請於再次月13日前存入二扣,連續6個月扣款不成功,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 農民需在本會信用部以本人存摺委託約定轉帳扣繳農民退休儲金。
  • 請農民本人親自辦理並攜帶身分證、本人存摺及存摺印鑑、全戶內參加農保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最近一期轉契作申報單及辦理農民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訪談紀錄。

洽詢電話:5922121分機 215王小姐 216黃小姐


保險部承辦業務

  •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業務、農民退休儲金提繳
  • 農保各項現金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
  • 豬隻死亡保險業務
  •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業務
  • 水稻收入保險

其它

自102.06.28.起(38.1.1.起出生)被保險人年滿64歲4個月就必須接受農保加保資格清查,勞保局於每月28日前,按月提供截至上月底止各基層農會年滿64歲4個月在保中農保被保險人名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相關農會,農會須依規定辦理加保資格清查。

  • 農會以雙掛號函個別通知被保險人於收到通知文件7日內檢送目前符合加保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農會辦理清查。
  • 清查文件:
    • 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岳父母、媳婦、女婿等農地加保如不同戶,應另檢附其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雇農應另檢附雇主「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 全戶內加保農地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人印章,土地非本人所有請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使用地類別空白時,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分區證明)
    • 身分證、印章
      A.如為佃農,應加附有效期間之租賃契約書。
      B.如為雇農,應加附清查前10日內出具之僱用證明書。

◎經清查後提送審查小組完成審查,經審定不合格於審定當日向勞保局申報退保


備註

  1. 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安定區即喪失農保資格,如符合加保資格條件,可以改向遷入地農會加保;或戶籍遷回後,再至本會重新辦理加保手續。
  2. 農保被保險人在97年11月28日以後,如農閒時從事勞務並參加勞保,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每年不得超過180天,以免喪失農保資格。(請注意: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兩種保險只能擇一領取)。
  3. 農保被保險人農地或戶籍異動時應主動向農會申報。
  4. 農、健保費: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扣繳半年期保費,請按時將保費存入存摺。
  5. 申請身心障礙(殘廢)給付,請直接向農會保險部洽詢辦理,申請不收任何費用。
  6. 無法請領老農津貼之農保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納保條件且想要改加國保;最晚要在「年滿65歲前2日」退出農保;就可以自動納入國保;領取每月基本4049元之國民年金。
  7. 參加農保農地一定要農用,違反使用,農保資格將會喪失,請領農保各項給付,一定要有農地、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的地皆可。完全沒農地,未來申請各項給付,勞保局無法核定給付。
  8. 農地有綁三年約,參加小地主大佃農者,新加保者無法申請加入農保。已加保者請預留戶內參加農保被保險人加保面積,全部租給大佃農而未留加保農地面積,農業部未來會做清查比對,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農民出租前務必留意。